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你所咨询的问题,按照《安徽省林业局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函〔2020〕2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生猪稳产保供与保护生态的关系,严禁在Ⅱ级及其以上保护林地以及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资源处:62634038)
您的意见建议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已交我局资源处处理,联系电话:6263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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