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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省林业局
回复时间:2021-09-30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目前仅对来源合法的费氏牡丹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4种鹦鹉加载专用标识,凭标识销售、运输。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按利用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个人购买加载专用标识的鹦鹉作为宠物的,不是繁育目的的不需要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按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野保处:6263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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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省林业局
回复时间:2021-09-27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您的意见建议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已交我局野保处处理,联系电话:62634193。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