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现就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您可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拟建养殖场所处地块的地类属性。
2.如该地块的地类属性为林地,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联系电话: 62634048。)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