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林业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统筹推进生态扶贫和生态保护,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联合印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抄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
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印发
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统筹推进生态扶贫和生态保护,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由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选聘条件,受聘参加森林、湿地等林业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含市、区,下同)建、乡镇(含街道,下同)管、行政村(含社区,下同)用和资金、责任到县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纳入林长制“五个一”服务平台,与落实“一林一员”安全巡护制度一并统筹推进。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扶贫部门配合,并根据各自业务职能划分职责,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正、统一管理的原则。
(一)精准到户。一个贫困户最多安排一人为生态护林员。贫困程度深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优先考虑。
(二)公开选聘。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三)统一管理。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原则上不跨乡镇聘用。以公益林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为重点,兼顾商品林和生态区位一般的地区。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林业,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
(三)原则上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且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按以下程序选聘:
(一)公告。行政村“两委”发布选聘公告,公开选聘资格条件和名额,明确选聘程序和方式、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愿报名申请,通过所在行政村“两委”向乡镇林业工作站(含相关管理机构,下同)申报。
(三)审核。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人所在行政村“两委”。
(四)公示。行政村“两委”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五)聘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后,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村“两委”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确定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范围、职责(义务)、期限(聘期)、劳务报酬及相关权利、考核奖惩等内容。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职责
第十条 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管护责任区森林、湿地资源进行日常巡护,掌握管护责任区的林地、湿地和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段地块、珍稀树种、古树名木、珍贵野生动植物等实行重点管护,并按照管护劳务协议的约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一条 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村“两委”及时报告日常巡护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相关林长报告。
第十二条 发现管护责任区内有违法侵占林地和湿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能当场制止的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三条 发现管护责任区内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发现森林火情、火灾的,应当立即报告,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发现管护责任区内出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发现管护责任区内有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能当场制止的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六条 承担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两委”临时交办的林业相关事项。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管理
第十七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
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会同财政、扶贫部门提出生态护林员资金分配方案,具体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承担相关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省、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的下达,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省、市扶贫部门负责监督、核实生态护林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相关考核机制和组织管理体系,提供政策服务,开展监督管理,编写培训教材,协调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和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扶贫部门负责审定生态护林员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调查摸底、生态护林员选聘,监督管护劳务协议履行,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政策宣传、岗位培训、服务保障、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生态护林员岗位培训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岗位职责教育、业务知识教育、基本技能和安全防护训练等。
第二十条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由行政村“两委”提出;跨行政村设立管护责任区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相关行政村提出意见。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划分应当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人均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并同林长责任区相衔接。
不同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应当界限明晰,不得重叠交叉。
第二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可以实行平时考评和年度总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生态护林员奖惩挂钩。年度考核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财政、扶贫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内容依据管护劳务协议确定,主要考核年度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情况、行政村“两委”评价意见等,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生态护林员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不遵守管护劳务协议,不按规定履行管护职责,造成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森林资源损失责任事故;
(三)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者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四)不服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和行政村“两委”监督管理;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六)主动提出解聘申请;
(七)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应予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在管护劳务协议确定的聘期期满时,聘用方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然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认真履行护林职责,且符合生态护林员选聘基本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应当予以续聘。
对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十五条 对因解聘产生的生态护林员名额空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补充选聘,并及时协调解决因解聘出现的管护责任区无人管护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信息档案。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行政村“两委”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信息档案,实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行,并根据具体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有关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可实时查询提取。
生态护林员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分别报送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按照县级成立护林大队、乡级成立护林中队、村级成立护林小队的原则,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一林一员”安全巡护组织体系统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森林资源和生态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生态护林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保障和督促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履行职责的同时,鼓励各地通过林业技术技能培训、承担植树造林任务和森林抚育项目、就近参加林业合作组织、发展林下经济等方式,提高生态护林员就业创业能力和经济收入。
第五章 生态护林员权益
第三十条 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生态护林员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标准,按年度分次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从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总量中,或者根据本地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配置巡护必需的简易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享有接受安全巡护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教育培训等权利,在日常巡护中佩戴生态护林员身份标识或护林袖章,对有关行为人进行劝导、告诫,制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应当依据本办法制订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安徽省林业厅印发的《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试行)》(林法〔2017〕77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