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反馈表
意见单位 |
原文内容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是否 采纳 |
理由 |
一、市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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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黄山市 |
第七条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从林业站、林场、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竹检查站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 |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从林业站、林场、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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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四条规定修改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从林业站、林场、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竹检查站等单位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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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在市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并逐级向发证机关报告,经确认后方可补证。 |
第十一条 《林业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在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声明作废,并逐级向发证机关报告,经确认后方可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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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遗失声明一般要求刊登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 |
(二)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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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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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阜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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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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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淮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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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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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亳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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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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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淮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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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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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马鞍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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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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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滁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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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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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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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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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蚌埠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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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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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池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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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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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芜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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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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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六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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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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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林业局有关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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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法规处) |
第十七条 对检疫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玩忽职守,引起疫情扩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的; (五)其它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
建议对第十七条不属于我局职能的惩处不作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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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本条修改为:对检疫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玩忽职守,引起疫情扩散,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的; (五)其它违反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 |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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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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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学技术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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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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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国有林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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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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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木竹检查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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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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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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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任海涛 |
第十条中的“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
修改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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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
“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部门”表述不够准确,修改为:省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