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林业系统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对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的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五十二、六十六条。 |
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六。 | ||
2 | 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的检查 | 动物类检查:1.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是否合法; 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是否有保障; 3.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有与野生动物习性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4.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防疫条件;5.有关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是否齐全。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
植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2.是否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文件。 | 野生植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3 | 对森林、草原用火的检查 | 1.是否持有野外用火审批决定书;2.批准用火单位是否派人现场监督;3.用火人员是否采取防火措施;4.是否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5.是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6.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7.检查用火后是否有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 | 用火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
4 | 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检查 | 1.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2.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森林防火区内单位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5 | 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的检查 | 1.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植物新品种引种;3.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6.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7.林草种子质量;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 (二)检测依据 1.造林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 2.《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
6 |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的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一般检查项 | 现场检查 | 省林业局,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