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林业系统2022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 基数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省级抽查比例为1%,市县级抽查比例5%。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
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
2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动物类检查:1.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是否合法; 2.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是否有保障; 3.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有与野生动物习性相适应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4.人工繁育场所是否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防疫条件;5.有关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是否齐全。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4%,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
植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2.是否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文件。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野生植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2%,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
3 | 森林、草原用火检查 | 1.是否持有野外用火审批决定书;2.批准用火单位是否派人现场监督;3.用火人员是否采取防火措施;4.是否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5.是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6.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7.检查用火后是否有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用火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2年1月至4月、2022年11月至12月 | |
4 | 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检查 | 1.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2.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防火区内单位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 2022年1月至12月 | |
5 |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 1.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植物新品种引种;3.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6.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7.林草种子质量;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省林业局,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5%,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2年11月底前完成 | 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
6 | 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省林业局,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抽查比例省级2%,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2年3月至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