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规定,我局决定对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安徽省亳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等18家单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详见附件)。
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被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和许可证编号停止使用,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被注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予以收回。
附件: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注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doc
安徽省林业局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