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建议在“(三)自然公园的生态保育区”“1.禁止类”“(1)缆车、索道、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玻璃天桥、玻璃栈道等特种设施建设项目”后增加“上述项目的部分线路确需穿越保育区的,可通过专项论证明确其建设可行性” |
不予采纳。 |
不符合生态保育区主体功能定位。 |
2 |
建议删除“(四)自然公园的可持续利用区”“1.禁止类”“(9)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度假村”中度假村。 |
不予采纳。 |
不符合自然公园主体功能定位。 |
3 |
建议在“(四)自然公园的可持续利用区”“2.限制类”增加:“历史上曾经批复过的项目,可通过专项论证明确其建设可行性”。 |
不予采纳。 |
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
4 |
建议在“(四)自然公园的可持续利用区”“2.限制类”“(1)适度的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生态康养等建设项目”后增加夜间旅游和户外旅游。 |
不予采纳。 |
生态旅游中包含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容量的夜间旅游和户外旅游。 |
5 |
建议删除“(四)自然公园的可持续利用区”“2.限制类”“(2)征求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批准手续、不扩大建设规模的原住民房屋建设项目。”“中“不扩大建设规模”。 |
部分采纳。 |
将“不扩大建设规模”修改为“不新增建设用地”(依据自然资函〔2020〕71号) |
安徽省林业局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