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
2.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交办函(模板)
安徽省林业局
2021年11月12日
安徽省林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省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不当行为或者不作为,向本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省林业局在门户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第五条 对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人向省林长制办公室反映,省林长制办公室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六)投诉举报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投诉举报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行政执法部门和具体投诉举报的事项及依据。
第八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事项之日起7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以及建议承办处室、单位等内容,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依法办理对省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投诉举报事项。
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依法办理对市级及以下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投诉举报事项,也可以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转交相关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人和局法制工作机构。
市林业主管部门对于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在办结后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省林业局。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与投诉举报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时,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事项办结后,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将受理、调查处理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投诉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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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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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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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 单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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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事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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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承办 处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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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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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办×函〔20××〕××号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交办函(模板)
××市林业局:
根据局领导批示,现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交办你局,请认真调查办理,案件办结后10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省林业局。案件办结前,请每15日报一次进展情况。
联系人:××,电话:××××。
安徽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年×月×日